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扫描二维码,向钟律师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68879992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房产继承>【婚前继承】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是没有实际取得,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继承】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是没有实际取得,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4-3-5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继承】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是没有实际取得,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开始继承,但是没有实际取得,婚后才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主要涉及遗产权属的法定取得时间的问题。

 

【钟涛律师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属于夫妻共

同所有。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

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

然终止的期间。包括领取结婚证,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

在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

期间。但不包括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条件,未领取结婚证

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期间。所谓“所得”

是指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和夫或妻一方所得;且是针对财产权利,而不

是强调对财产的实际取得占有。如夫或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

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同样道理,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也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拿到补发的婚前奖金,这笔奖金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l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

妾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主观意

父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

髑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

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

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在

法律上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所以,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

蛋制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可由当事人

商定的。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即依据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遗嘱的效力、保护继承权的

最长期间以及遗产的权利归属等。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指的是发生并存续

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该法律地位主要指向标的物,而期

待权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种法律地

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成立,其究竟具有多大的独立性。

夏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尉L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

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

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

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砌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钟涛">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房产继承 撤销赠与 共有财产 离婚程序 离婚费用 上海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