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代老年痴呆的母亲处理房产
律师:
你好。
我母亲有一套房子在杭州,房产证写的名字是我母亲和父亲的,但是现在我父亲已经去世,而我的母亲也因年纪大,得了老年痴呆病丧失了行为能力。因为我和我哥还有母都在上海居住,所以杭州这套房子基本上不居住,但是放在那里没有任何收益,所以我想以我母亲的名义委托子女出售杭州这套房子。我家就我和我哥两个孩子,现在我哥也同意,那我具体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情呢?
回复:
你好。
首先,你要到法院申请宣告你的母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你或你哥哥成为监护人。
其次,你要进行遗产公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让你父亲的遗产由监护人继承。
最后,你就可以为你母亲的利益处分房产了。
如遇相关问题,请咨询专业房地产律师赵清海,联系电话13917540947.
【房产律师提示法律】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法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下列人员担任:(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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