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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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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适当多分、少分或不分

时间:2012-12-20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1、《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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