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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