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继父遗产】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还能否继承继父遗产?
关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围绕这遗产纠纷,赡养纠纷,涉及很多法律知识点,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下归纳汇总,希望对有此困惑的人有所帮助。
概论: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遗产,要看后续他们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是否尽到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如果没有,一般不能再继承继父的遗产了。这个决定权在继父母手里。也即是,在子女未成年时,即使形成了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在婚姻终止(离婚、去世)情况下可以根据继父母的意愿解除,继父母在婚姻终止情况下具有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解除权。
《民法典》中的“扶养”不仅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同样包含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是获得法定第一顺位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一、能否继承先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一般如果他们再婚的时候,继子女未成年,收到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这种就形成了固定的抚养关系,等同于婚姻法的亲子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要 互相继承遗产,存在抚养和赡养义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基于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
1、再婚时,继子女一般是不满18周岁或者不能独立生活。
2、继夫和继子女一般都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行为,继父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例如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表面继父愿意把继子女当做自己孩子来爱护看待,这些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
3、当然了具体的抚养、赡养事实应当持续多长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曾经的《民法典学者草稿》第508条主张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年以上即可认定。司法实际当中没有强制要求,不过生活时间长短可以决定继承份额大小。
二、离婚以后,如果继续居住在一起,或者尽了赡养义务的,才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如果继子女和继父母分开了,那么等于就解除了这种拟制关系,双方之间没有互相的权利和义务了。
亲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继子女和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
但是如果离婚后,继子女和继父母还继续居住在一起,后续继父母年老体弱了,可以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同时继子女也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三、如果离婚后,没有居住在一起,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继子女一般不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了。
根据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这种基于再婚拟制血亲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因一方死亡、收养关系终止或者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并且相互抚养关系发生变化,可能会继续,也可能会接触,就要看当时大家是如何约定的。
总之,这个决定权在继父母手里。也即是,在子女未成年时,即使形成了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在婚姻终止情况下可以根据继父母的意愿解除,继父母在婚姻终止情况下具有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解除权。
四、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女是否对继父还有赡养义务?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如果双方存在“抚养”关系,即使分开了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产生于继父母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认为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即使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必要生活费用。
五、扩展一下,关于收养,被继承人能同时继承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1、一般情况下,合法收养关系建立,亲子关系就解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
这是因为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因此,养子女通常是作为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不是生父母的。
2、如果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可以继承养父母和亲生父母的遗产。
如果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对生父母进行了较多的扶养,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养子女除了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这是一种例外情况,允许养子女在特定条件下获得生父母的遗产。
此外,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恢复,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来确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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