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生前过户房子,但是死后过户无效,遗嘱还有效吗?
【客户咨询】
房子登记在爷爷一个人名下,但是应该属于爷爷奶奶夫妻共同房产。当然家庭都是爷爷做主的,爷爷生前过户把这个房子过户给了其中一个儿子,没有奶奶签字,同时立了遗嘱给儿子,但立遗嘱时间不知道是过户前还是过户后,如果爷爷去世死后另外一个女儿打官司使得过户无效,这个房子仍是爷爷奶奶遗产?这个时候,爷爷的遗嘱是否有效?
【上海钟涛律师解答】
这里边涉及2个法律问题。
1、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起诉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订立遗嘱处分遗产,但是其中一部分遗产属于自己的,那么遗嘱还是有效,只是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时候无效不适用就够了,不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的。
详细解答如下
一、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以起诉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应该很好理解。
我们国家对于合法登记的夫妻,采用的是财产共有制,不是单纯的看财产在谁名下,而是强制规定,对于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公积金、分红,租金、购买的汽车、房产、股票等等财产,都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的收入很高,另一方一点收入也没有,也是一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能保障家庭成员分工不同,互相照料对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义务。这就是婚姻的承诺。
所以,对于爷爷奶奶来说,他们结婚很多年了,房产都是这几十年才开始购买的,属于婚内购买,即使只登记在爷爷一个人名下,产权在法律上也属于夫妻共同产权。
只是因为只有爷爷一个人名字,一些地方为了交易便捷,并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只需要产权人签字就能出售,所以爷爷一个人可以瞒着奶奶把房产偷偷过户给一个子女。
因为这种属于重大资产,超过日常买菜这些小额支出,必须经过夫妻协商一致才能处分,否则就是侵犯奶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过户给子女,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卖钱,名下属于不当行为,不是合法善意取得行为,当然属于无效。
但是如果奶奶不认可,事后不追认,完全可以起诉撤销这种过户行为,把产权恢复到爷爷一个人名下。
当然可以更近一步,如果奶奶现在去世了,那么奶奶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利起诉撤销房产过户呢?理论上继承人也是有权起诉的, 但是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奶奶不同意,这样可能胜诉更高。否则一个说奶奶同意,一个说不同意,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如果房产被恢复至爷爷一个人名下, 过户被撤销, 那么爷爷的遗嘱依然有效,该房屋中属于爷爷的遗产,按照爷爷的遗产处分,属于奶奶的遗产,因为没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全体继承人都有份。也即是说如果订立遗嘱处分遗产,但是其中一部分遗产属于自己的,那么遗嘱还是有效,只是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时候无效不适用就够了,不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的。
遗嘱有效,先是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例如必须是自书遗嘱,或者是2个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有本人签字加日期,如果缺少日期,遗嘱可能就是无效的。
在遗嘱形式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的内容,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是遗嘱只能约束自己遗产, 你不能订立遗嘱去继承别人的财产,这显然很可笑。
所以,遗嘱中处分了别人的遗产,对别人是没有约束力,是无效的,。但是并不是说遗嘱整个无效了,只是在处分自己的遗产时依然有效,处分别人遗产时不适用就可以。 不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房产恢复到爷爷一个人名下,爷爷奶奶都占一半房产份额,爷爷的这部分份额,还是按照他的遗嘱继承,奶奶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
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爷爷订立遗嘱在先,过户房产在后,接受财产的如果是同一个人也就算了,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爷爷的过户实际行为可能视为改变原来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遗产有关条款可能就属于无效,爷爷的遗产可能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了。这个就很复杂些了。
【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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