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扫描二维码,向钟律师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68879992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遗嘱继承>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2-5-9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
我和弟弟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我已娶妻生子,弟弟至今未婚。他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工资收入低。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父母今年双双病逝,逝前他们曾通过电子邮箱给我们发过一封有关二老走后遗产的处理函(遗嘱)。该函(电子邮件)写明,在他们走后遗产归弟弟所有,并注明了年、月、日,下有父母的亲笔签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遗物时,我们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请问这份通过电子邮箱发出的遗嘱(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且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邮件遗嘱有立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你父母的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你可和弟弟协商,尽量遵循你父母的遗愿予以处理。
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电子邮件传递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