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扫描二维码,向钟律师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68879992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胎儿预留份的效力? >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胎儿预留份的效力?

时间:2012-5-9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胎儿预留份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及《继承法意见》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但并未明确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情况下是否仍然适用。
有人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民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更何况民法是私法,当事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权,被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识支配自己的遗产。另外,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却不能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合同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胎儿预留份额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从立法目的上看,法律对胎儿预留份的规定是要确定胎儿出生后有生活来源,是对胎儿生存权的保护;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方,是合同的相对方,具有获利性质。法律并非万能,它只能分配公平,并不能创造公平,当生存权利与一般获利性质的合同权利相冲突时,法律更倾向对生存权利的保护,所以法律对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效力高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若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全部无效?笔者认为,应根据扣除生养死葬的费用后被继承人所剩的遗产数额来确定。所剩遗产扣除胎儿的继承份额后无剩余,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无效;所剩遗产扣除胎儿的继承份额后有剩余,应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部分无效。至于应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何计算,目前只能仰仗法官的自由裁量,企盼《继承法》尽早完善。. TAG: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否高于胎儿预留份的效力?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