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父母去世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公可以主动放弃继承吗?妻子可以追讨吗?
【案例分析】
近期,在江苏无锡发生了一起因婚姻纠纷与遗产继承问题交织而引发广泛关注的事件。故事的主角是一对正处于婚姻破裂边缘的夫妻,两人结婚还不到一年,就因为各种矛盾和分歧,感情出现了严重的裂痕,最终走到了闹离婚的地步。他们已经着手办理离婚相关事宜,只是离婚证还未正式领取。
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一个意外的变故打破了原本就紧张的局面——丈夫的母亲,也就是妻子的婆婆,不幸离世。 婆婆的去世,不仅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还留下了一笔颇为可观的遗产。其中包括近百万的财产以及一套住房。
当妻子得知这一情况后,心中便有了自己的盘算。她觉得,虽然他们正在闹离婚,但毕竟还没有正式领取离婚证,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权分得婆婆遗产的一半。
然而,丈夫的想法却与妻子截然不同。他似乎对妻子在结婚不到一年就闹离婚还想分财产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或许是出于对妻子这种做法的抵触,也或许是另有考虑,丈夫做出了一个让妻子意想不到的决定——他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丈夫将这份继承权全部让给了自己的姐姐,使得姐姐顺利继承了婆婆留下的全部财产,包括那近百万的积蓄和一套住房。 之后,姐姐再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单独赠与给弟弟,属于弟弟个人财产。
妻子原本满心期待能分得一半遗产,丈夫的这一决定无疑让她的希望彻底破灭。她感到既愤怒又无奈,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而丈夫在面对妻子的种种举动时,也道出了自己的心声。他表示,当初结婚的时候,自己家给了妻子18万的彩礼。本以为两人能够携手走过一生,好好经营这段婚姻,可没想到结婚还不到一年,妻子就提出了离婚,并且还想分走一半的家产。他觉得妻子的这种行为很过分,所以才会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支持女方的网友认为,男方一家人的做法明显是在算计女方。他们觉得,婆婆的遗产本应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男方放弃继承权并将遗产全部留给姐姐,姐姐又将大半财产赠与弟弟且注明为个人财产,这一系列操作很可能是男方一家事先商量好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让女方分到遗产,这种行为实在是不道德。
而支持男方的网友则觉得,女方的做法才是真正过分的。他们认为,结婚不到一年就闹离婚,还想着分走一半的家产,这简直就是把婚姻当成了获取财富的手段。男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女方这种行为的合理回应,是在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
【上海钟涛律师为你解答】
一、婚内根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获得的遗产、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是有本质区别的。
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两种类型,而不同的继承方式对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定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来说,如果是遗嘱指定给一方,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反之,如果没有遗嘱,就是法定继承,婚内获得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分割一半的。
1、法定继承的情况
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婚内根据法定继承所获得的遗产通常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济和生活等方面是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基于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自然也被视为夫妻共同积累的一部分。
例如,丈夫的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丈夫通过法定继承得到了一笔房产和一些存款,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日后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分割财产,另一方是有权分割其中一半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平等权益的保障,也符合婚姻关系中财产共有的一般原则。
2、遗嘱继承或者基于赠与合同获得财产的情形。
当被继承人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指定某一项遗产或者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时,那么这份财产就属于这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当一方通过赠与合同获得财产,并且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该财产是赠与给夫妻中的某一方时,也遵循同样的规则。
这是因为遗嘱和赠与合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的自主意愿,法律尊重这种意愿,将财产的归属按照其明确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比如,妻子的母亲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只留给妻子一人,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丈夫也不能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这种规定既保障了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也避免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财产权益被不合理侵犯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在婚内遗产继承和财产获得的问题上,区分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赠与合同等不同情况,对于准确界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尊重个人意愿方面的平衡。
二、在遗产没有实际分割之前,在法律层面上,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继承权,不领取遗产,他人无权进行干涉。即便配偶选择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有些人为了防止遗产被配偶分走,也有主动公证放弃遗产的,这个就没有办法了,他都放弃了,遗产就不可能继承获得,财产都不在了,另一方自然无法分到。但是要注意如果没有放弃继承,只是在婚内拖延不领取遗产,即使离婚以后,任何时候实际领取了遗产,配偶还可以再次起诉分割。
遗产实际分割之前可以主动放弃。
当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但是没有实际分割之前,这段时间内遗产处于尚未实际分割的状态时,在法律上,继承人拥有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继承权的权利。这种自主决定权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处分权的尊重。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原本可能属于自己继承份额的遗产留给其他法定继承人,比如自己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人,包括继承人的配偶,是无权对他的这一决定进行干涉的。
举例来说,如果老公的父母不幸离世,留下了一笔房产和一些存款等遗产,在这些遗产还没有进行实际分割的时候,老公经过深思熟虑,觉得自己经济条件较好,而自己的妹妹生活比较困难,于是他决定放弃自己对这笔遗产的继承权,将其全部留给妹妹。此时,他的妻子即便心里有所不满,从法律层面来讲,也是不能阻止老公做出这样的决定的。
假设妻子因为这件事心里不服气,想要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让老公改变决定,或者争取自己能够参与分割这部分遗产,那么她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赋予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人出于特定的目的,为了防止自己继承的遗产被配偶分走,会主动选择去进行公证放弃遗产。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一旦完成公证,就意味着继承人明确地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资格。既然财产都已经与他没有关系了,另一方自然也就无法从这部分遗产中分到任何份额。
然而,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丈夫并没有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拖延,不领取这部分遗产。即便之后夫妻双方离婚了,只要在任何时候丈夫实际领取了这部分遗产,其前妻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部分遗产进行分割。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部分遗产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可能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只是由于未实际领取而暂时未进行分割。
例如,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丈夫的叔叔去世并留下了一笔遗产,丈夫没有放弃继承,但一直拖着不去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遗产。后来两人离婚,过了几年丈夫才去领取了这笔遗产。此时,前妻发现后,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这笔遗产进行分割,并且从法律上来说,她的诉求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
这种事情可能不符合很多人的认知,确实因为涉及继承法律上的放弃遗产权,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去世以后,一直持续到遗产实际分割之前,这段长时间内,来决定是否放弃继承权,没有实际领取到手之前,继承权也只是一个期待物权,并没有实际获得遗产物权,而这种放弃不放弃的,肯定是属于继承人自己说了算的事情,和个人身份密切相关,别人确实无权干涉。就像本文中,弟弟先放弃遗产,然后姐姐获得遗产以后,再转赠给弟弟,虽然看着很迷惑,但是依据的分别是继承,和赠与2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每个过程中税费,要求都不一样的。都是属于合法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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