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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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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丈夫去世,能从其遗产中为未成年的女儿预留抚养费吗?为什么呢?

时间:2024-9-3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重组家庭丈夫去世,能从其遗产中为未成年的女儿预留抚养费吗?为什么呢?

法律上是由遗产必留份额的。

不过,再婚重组家庭,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这样符合一定条件才行。


继父和继子女之间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前提必须是事实上有继父对继子女抚养、继子女对继父赡养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关键是事实。

其实,这里边可能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夫妻离婚后,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下,女方就对孩子没有抚养权和抚养义务了,这是错误的,无论夫妻是否离婚,夫妻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教育义务的。

一 、继父,继子女,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只要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继父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夫尽了赡养义务的,都形成了事实的抚养赡养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等同于建立亲生子女关系一样,可以互相继承遗产的

二、法院只看中事实上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也就是和原来婚姻子女抚养权归属一点关系也没有。光看名义上没有任何用。

例如即使抚养权归女方,女方再婚,但是孩子根本没有和继父共同生活,没有抚养赡养关系,那么继父和继子女之间也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基于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抚养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

1、再婚是,继子女一般是不满18周岁或者不能独立生活。

2、继夫和继子女一般都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行为,继父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抚养与照料。例如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表面继父愿意把继子女当做自己孩子来爱护看待,这些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条件。

三、当然了具体的抚养、赡养事实应当持续多长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曾经的《民法典学者草稿》第508条主张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持续3年以上即可认定。司法实际当中没有强制要求,不过生活时间长短可以决定继承份额大小。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所以,只要继子女和继父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就可以视为亲生子女一样,互相继承遗产,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待了,和之前婚姻的子女抚养权归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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