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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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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立公证遗嘱之后又出售房屋的,该履行那份协议?

时间:2013-1-21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屋立公证遗嘱之后又出售房屋的,该履行那份协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有权出售自己所有的财产,而不必和其他子女协商。出售自己房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根据继承法,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够撤销,遗嘱在去世之后开始生效。

那么,买卖合同有效,公证遗嘱也有效,此房屋到底应该属于谁的呢?

钟涛律师认为,应该属于购买方所有。应为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付履行义务,买受方支付的全部交款之后,应该完成了义务,作为对价,取得房屋产权。而遗嘱是单方面的行为,获得遗嘱方没有支付对价,因此,此房屋应该过户给买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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