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扫描二维码,向钟律师咨询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68879992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遗嘱公证>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时间:2012-5-9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丘先生:我是香港人,长年居住在南海,最近我在南海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我要求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但开发商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地点改为广州市,以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为由,建议我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请问这合法吗?
  公证员:不合法。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专属管辖。你办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所涉及的不动产在南海,故只能由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管辖。以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为由到广州市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http://www.lawyerlihun.com
. TAG: 不动产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管辖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沪ICP备09054781号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