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收养?
《收养法》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 , 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 , 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 , 促进家庭稳定、和睦 , 对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3、对于双方之间口头或者书面存在收养协议的、证人证言佐证来认定收养关系。
4、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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