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能撤销吗?
不允许反悔的,赠与子女条款不能撤销,反悔。必须履行。
一、离婚协议书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不能反悔撤销,属于离婚一揽子解决协议,不能任何反悔。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双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而离婚协议中不存在受赠一方,受赠人是案外人,也就是夫妻二人的孩子,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篇中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二
钟涛律师指出,其实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而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赠与人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所以,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二、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子女可以起诉拿到房屋产权。
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自由协商的协议,本身当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是属于一般的有效协议差不多,不过因为它属于婚姻法里边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协议那样约定解除,违约金等,这个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例如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过户,给付折价款等等内容的,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
那么法院基本就会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只需要走一遍开庭程序,然后就会出具判决书。有了判决书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了。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凭借法院过户协助文书,可以强制过户,不需要对方配合了。
钟涛律师指出,其实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赠与人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TAG: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