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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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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是我外公的继子,后又过继回去,外公过世了,舅舅有财产继承权吗?

时间:2023-8-3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舅舅是我外公的继子,后又过继回去,外公过世了,舅舅有财产继承权吗?

交代背景:我外公有两个女儿,一个是我的大姨一个是我妈妈。因为没有儿子,外公当时就让他妹妹把妹妹唯一的儿子从小就过继过来养,姓也改成了外公姓,是按照老家的封建迷信的过继方式。后面舅舅马上要初中了,我外公的妹妹和妹夫又重新把这个唯一的儿子舅舅过继回去,接回了家自己养,舅舅的姓也改回他亲生父亲的姓。

后来外公过世,外婆还在。大家还有联系,舅舅也有来看老人,舅舅现在跟他亲爹亲妈关系不好,在外公在世前备着我妈和大姨按照老家封建习俗把他儿子过继给我外公,说外公没有孙子,他的儿子给外公当孙子,这样的舅舅按照法律未来会继承家产吗?或者来争夺家产吗?


1现在关键问题舅舅是1965年代封建迷信的方式过继给外公

2 1972年,亲生父母跟外公外婆协商后,带舅舅会自己家自己家,姓也改会自己亲生父亲的姓,舅舅后面的结婚娶老婆,包括第一个大儿子都是亲生父亲母亲在负责

3小儿子偷偷过继给外公做孙子,也是用封建迷信的方式

 

 

 

 

这里边要看外公和舅舅是否建立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收养手续,如果建立了那么就等于亲子父子关系,可以继承遗产,如果没有建立,不符合法定规定,那么就不能继承遗产。

一、这里边有几个时间点药重点关注,就是收养法施行前后的时间。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即使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也属于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可以直接落户登记成父子关系,有继承权。

2、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的收养登记。如果没有去依法登记,那么做了收养公证书的,也可以视为合法有效,有继承权。

3、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至今,必须依法去县民政局登记,办理收养证,否则就是无效的。所以“他儿子过继给我外公,说外公没有孙子,他的儿子给外公当孙子”,这个行为肯定上就是无效的,他的儿子是没有继承权的。

二、根据收养法律规定,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发布时间:2021-07-28 10:37:18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也属于合法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所以看你舅舅的收养时间,对照上边的规定来判断,看你舅舅是否具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可以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送养,收养人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要求送养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也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你这里还涉及到收养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

“舅舅马上要初中了,我外公的妹妹和妹夫又重新把这个唯一的儿子舅舅过继回去,接回了家自己养”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各方协商一致,解除了收养关系,接回了自己家,如果是这样,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那么舅舅就不能继承外公的遗产了。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四、如果为了避免纠纷, 外公已经过世无法弥补,但是外婆还在,尽快让外婆订立遗嘱,制定继承人,减少纠纷和隐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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